申请人:西安美好家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56799号“美新美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06333号“美新家”商标、第9051014号“美姿美家”商标、第10102870号“美商美家”商标、第10353741号“美墅美家”商标、第10618754号“美诺美家”商标、第14115678号“美吉美家”商标、第16670899号“美克美家MARKORFURNISHINGS”商标、第17689038号“美建美家”商标、第18349816号“美农美家”商标、第19465660号“美途美家”商标、第19900777号“美莉美家”商标、第23610830号“美镜美家”商标、第25406850号“美铝美家”商标、第34470792号“美格美家”商标、第35691000号“美莉美家”商标、第36461409号“美裕美家”商标、第38224902号“美灯美家”商标、第39908271号“美新管家”商标、第43725195号“美潮美家”商标、第47363945号“美莉美家”商标、第47365039号“美莉美家”商标、第51444762号“美克美家”商标、第53619502号“美建美家”商标、第55415493号“美克美家”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九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783期《商标公告》上,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美新美家”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八、十至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