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挚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61383号“THE LITTLE BRID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05264号“小桥书画”商标、第52016266号“LITTLE BRIDGE”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小桥书画”的有道词典、金山词典翻译打印件、媒体报道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10月8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THE LITTLE BRIDGE”,可译为“小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学校(教育);幼儿园;体育教育”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学校(教育);幼儿园;体育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