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5128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7512826

阅读:114448 2022-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12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22625号“鸿瑞德佑及图”商标、第17385325号“益行旅游及图”商标、第17385410号“益…

  申请人:深圳开思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128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22625号“鸿瑞德佑及图”商标、第17385325号“益行旅游及图”商标、第17385410号“益行巴士及图”商标、第18884963号图形商标、第23529316号“小马驹XIAO MA J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商品打包、贮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货物贮存、运输、空中运输、商品打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751282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751282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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