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成长王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83689号“小李子的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第15290109号“小李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77185号“小李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27874号“小李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在复审商品上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上,故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服装”以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