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考斯威克”对外独有生产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12340号“COSWICK SOLID HARDWOOD FLOO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33282号“COSWI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