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天元千川渔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文赢企业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69379号“天元千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003214号“天元千川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