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弘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杉松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21695号“弘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67016号“弘毅咨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99562号“弘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352814号“靖弘毅百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684936号“弘毅阁HONGYI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058631号“弘毅书画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已无效,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