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088423号“58交易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28185号“S5.8”商标、第47797228号“5@8”商标、第42339384号“58转铺 58ZPU.COM及图”商标、第53053530号“iPOS交易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异议申请,引证商标四处于等待驳回复审中。申请商标是申请人58系列商标之一,已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申请人介绍;代言合同;广告宣传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二、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