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0024号“無比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無比滴”经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66602号“無比滴”商标、第37710332号“无比滴”商标、第37718978号“池田蓝色無比滴”商标、第37724289号“无比滴”商标、第46877580、46883749、46886114、46902354、49026360号“無比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摹仿和抢注。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与第16700765、1595294、37924615、37928675号“无比”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状态确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代理信息;部分发票;广告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四、八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程序现已进入再审,鉴于其最终状态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关系。
引证商标五至七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九已被驳回。因此,引证商标五至七、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搽剂;护肤药剂;止痒水;医用洗浴制剂;含药物的梳洗用制剂;消毒剂;婴儿食品;净化剂;兽医用药;杀虫剂;医用棉签”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使用的“卫生消毒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药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补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药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無比滴”,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八、十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巾;消毒纸巾”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巾;消毒纸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