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12087号“58魔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11193号“魔方工场 MOFANGWORKS”商标、第14183406号“魔方钓具 M.F及图”商标、第47927476号“魔方文化 Magic Culture及图”商标、第9900772号“金魔方及图”商标、第19697932号“魔方金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三已下发驳回复审决定,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处于撤三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类似的商标已成功获准注册,且“58同城”已具有极高的品牌商誉和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申请人介绍;引证商标信息;名下商标列表;获得的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撤销(见1778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见1790期《商标公告》。因此,引证商标二至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提供用户评价;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58魔方”,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拟备工资单;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