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美•希尔弗格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21251号“汤米菲格 TOMMY HILFI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1071号“汤米布格THOMY&BGUENK”商标、第39920125号“汤米格格TANGMIGEG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稳定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销售凭证;审计报告公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见1791期《商标公告》),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