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东俊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78988号“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1类的已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40287338)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个图形商标,同样包含“Dance”英文。“Dance”是通用词汇,不应拥有专用权。多个已注册商标包含“Dance”英文或“舞蹈”中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40722号“DANCE及图”商标、第57203669号“舞栖Dance”商标、第58442071号“52 SALSA DANCE”商标、第59501465号“G•E•G•E DANCE”商标、第6979355号“梦回长安舞蹈DANCE及图”商标、第16655551号“Affe dance”商标、第22009039号“一七跳17dance”商标、第24939652号“N N&F DANCE”商标、第34229469号“JA DANC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也都包含“Dance”英文或“舞蹈”中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第40287338号商标注册证;2、商标网查询结果截图;3、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初步审定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九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