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蜜儿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77090号“moog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96737号“摩哥MOOGEEL”商标、第33982362号“穆歌卫浴MOGEE及图”商标、第44023381号“mogee”商标、第7424411号“MOOGLE”商标、第8814330号“四季沐歌MOOGLE及图”商标、第8814333号“四季沐歌MOOGLE及图”商标、第8814334号“四季沐歌MOOGLE及图”商标、第8814337号“MOOGLE”商标、第21668005号“MOOSEE”商标、第29447276号“Mooyee”商标、第30968808号“目森MOOSEE”商标、第36288944号“mooge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同名魔迹商标在第9、35、41、42类已注册成功,申请商标经过宣传推广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的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月6日已届满,现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装置;热泵”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二核定使用的“热气装置;空气调节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七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