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津梁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09055号“it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0851号“蘭LAN及图”商标、第12142369号“蘭”商标、第15927900号“蘭”商标、第47389446号图形商标、第35277517号图形商标、第32865767号“I.T SHOES OUTLET”商标、第14081640号“I.T”商标、第6569207号“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整体构成有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为申请商标策划一系列的准备工作,该商标若不能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核定使用的“袜;婚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四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