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津梁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03265号“IT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92916号“金桢楠 楠”商标、第54629842号“楠”商标、第9485411号“I.T EZHOP WWW.ITEZHOP.COM”商标、第1946031号“IT”商标、第25373090号“I.T ITESHOP.COM”商标、第8690924号“IT OUTLET PLENTIFUL INTERNATIONAL BRANDS ENCOMPASSED”商标、第41269983号“I.T”商标、第6407575号“TIMES IT”商标、第8414774号“EZHOP WWW.IT-EZHOP.COM IT”商标、第8414780号“EZHOP WWW.IT-EZHOP.COM 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整体构成有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为申请商标策划一系列的准备工作,该商标若不能被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的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月20已届满,现处于商标宽展期内。引证商标九的专用权期限已届满,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八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