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卢艳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性天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烟台芝罘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19789号“锦章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3064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期间不使用复审商标的正当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摄影服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搜索及企业信息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除了因原注册人烟台市锦章影楼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清算及政府政策等正当理由在一定时期内未使用外,一直处于持续使用状态。被申请人受让复审商标后,积极协调资源策划并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证、变转续证明、复审商标使用情况说明、烟台市芝罘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复审商标使用照片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如下证据:烟台市芝罘区商务局出具的关于停止撤销“锦章”商标注册的请示、复审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上述证据复印件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烟台市摄影彩扩器材公司于1998年5月18日申请注册,并于1999年9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摄影服务上。2002年5月,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变更为烟台市锦章影楼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4月该商标转让于烟台芝罘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21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不以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为限。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商标继受人对该商标的使用,亦可视为商标的使用。注册商标未使用有正当理由的,不应予以撤销。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以及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被申请人提交的由烟台市芝罘区国有资产运营保障中心(以下称芝罘区国有资产保障中心)、烟台市芝罘区商务局(以下称芝罘区商务局)、复审商标现权利人出具的关于锦章商标使用的情况说明及芝罘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原注册人锦章影楼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破产清算的事实,复审商标现权利人与芝罘区国有资产保障中心、芝罘区商务局探讨拟在芝罘区古街-朝阳街进行“锦章”商标的重新挂牌工作。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照片中显示有锦章照像馆标识。在申请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使用复审商标具有正当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