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塞洛伯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龙妹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016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845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许可协议;2、申请人关联公司给经销商开具的发票;3、网站上的产品销售和推广信息;4、专柜照片。
我局经核对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上述主要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证据的复印件寄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9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货物展出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8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第35类主要包括由个人或组织提供的服务,其主要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者商业职能的管理进行帮助。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在案证据1为申请人授权CountryS.r.l.使用其所有的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生产和销售服装,相关配饰,以及其他产品,CountryS.r.l.可以进一步与第三方签署协议,该证据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为CountryS.r.l.在包、箱子等商品上给中国经销商出具的票据;证据3为标注有复审商标的T恤、手机壳、鞋等商品的销售及宣传使用图片;证据4为产品专柜照片。申请人在案证据主要反映的是其对自己商品进行销售和宣传使用的行为,均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通过策划、宣传等服务方式向他人提供了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3月3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的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