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趣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0135号“趣链 QULI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21144号“趣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43723号“链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且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