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华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67443号“华联鲜生活 HUALIAN FRESH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783号“华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1993号“索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328309号“优悠行 YouYo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5269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期于2021年8月20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商标共存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性文字均为“华联”,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袜;围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针织衣服”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袜;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