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269458号“华联鲜生活 HUALIAN FRESH SUPERMARK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联鲜生活 HUALIAN FRESH SUPERMARKET及图 56269458

阅读:114737 2022-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省华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69458号“华联鲜生活 HUALIAN FRESH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68665…

  申请人:河南省华联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69458号“华联鲜生活 HUALIAN FRESH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68665号“华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03037号“华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9647号“华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420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397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0891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699116号“盛基通 SHENG JI 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程序被决定,在“餐具出租;办公室家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且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的专用权于2022年6月6日届满,现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上述商标共存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显著识别性文字均为“华联”,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工业用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会议室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6269458号“华联鲜生活 HUALIAN FRESH SUPERMARK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华联鲜生活 HUALIAN FRESH SUPERMARKET及图 5626945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0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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