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175468号“吉氏 DR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吉氏 DRESS 51175468

阅读:142658 2022-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75468号“吉氏 D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03526号“DR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854411号…

  申请人:广东昱升个人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75468号“吉氏 DR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03526号“DR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854411号“吉 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是大型婴童、成人卫生用品行业的知名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知名品牌,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不会造成混淆及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息截图、申请人获奖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市场研究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1175468号“吉氏 DRES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吉氏 DRESS 511754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0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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