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LYDE TECHNOLOGIES,INC.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0676号“CLYD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68047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