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吉尔特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27519号“吉尔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893182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第756845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第16599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沐浴用设备、坐便器、马桶座圈、淋浴隔间”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