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美生活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697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9104539号“深福保集团SHENFUBAO GROUP及图”商标、第16418714号图形商标、第9811608号“优度空间及图”商标、第19465670号“平安财酷及图”商标、第10755236号“舒明康及图”商标、第14496063号“嘉士缘及图”商标、第53210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职业介绍所服务”三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五、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五、六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元素、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在不动产、抵押、金融、保险、搬迁、修理、维护及家政服务领域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咨询;资产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五、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职业介绍所服务”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对其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职业介绍所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在不动产、抵押、金融、保险、搬迁、修理、维护及家政服务领域提供广告服务;商业管理咨询;资产拍卖;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