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尔碧格维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OBSCHESTVO S OGRANICHENNOJ OTVETSTVENNOSTJU"TEPLOVOE OBORUDOVANIE"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23387号“BOILE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154号决定,于2021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OBSCHESTVO S OGRANICHENNOJ OTVETSTVENNOSTJU"TEPLOVOE OBORUDOVANIE"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国际注册第1023387号第37类“BOILEX”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长期、持续宣传与推广。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售后服务协议书及相关发票;
3、“BOILEX”系列产品安装实景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为2009年12月1日,专用期限至2029年12月1日,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等服务,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7年11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法》设置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进行使用,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及浪费。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泰美斯热能技术(江门)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被许可人签订的有关“BOILEX及图”品牌“壁挂炉产品、热水器产品”安装服务、维修服务的售后服务协议书在指定期间内,结合在案发票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锅炉清垢与修理”服务与“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37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