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值日到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46288号“值日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凝聚了申请人优秀商业智慧和创造力。经过申请人多年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形成稳定的商业市场秩序和获得极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申请商标含义为当天值班的负责人终于回家了,与指定服务完全不同具有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汉字“值日到家”组成,于指定服务上注册,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具有的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申请商标获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