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闪电小猪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5874号“nftpl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720181号“.NFT”商标、第59460838号“NFT小红书”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两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并非英语中的既有词汇,系申请人独创,属于臆造词。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件、词典查询结、参考案例判决文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