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106245号“鲍里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鲍里斯 55106245

阅读:128123 2022-08-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黑河市鲍里斯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06245号“鲍里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字号,不具有攀附政治人物的主观恶意。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

  申请人:黑河市鲍里斯经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06245号“鲍里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取自申请人字号,不具有攀附政治人物的主观恶意。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72610号“鲍里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鲍里斯”为英国首相鲍里斯•约翰逊的名,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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