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海纳百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治宇
申请人因第9323787号“马休医生MATTHEW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33640号决定,于2021年8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供其于2017年8月28日至2020年8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成功以来一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上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淘宝销售页面、宣传图片;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包装、检验报告;3、深圳朗科药业有限公司相关合同、发票、单据;4、立丞药业(深圳)有限公司相关合同、发票、单据;5、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合同、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人用药;治疗烧伤制剂;缓和便秘的药物;医用药物;杀菌剂;针剂;阴道清洗液;眼药水;除鸡眼药物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我局认为杭州易舒特药业有限公司、广西慧宝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复方酮康唑发用发剂、牙疼药水、跌打扭伤灵酊等药品包装、说明书均体现有复审商标,上述证据结合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的相关药品检验报告、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已实际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上述人用药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