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蒂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华企卫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7368号“智慧蒂尔ZHI HUI DI ER ZDE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108927号“Z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493572号“Z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08925号“中星Z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视觉效果、设计创意以及呼叫等方面有一定区别,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压缩泵、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并无充分理由认定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