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国润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鼎宏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11792号“国润季 G SE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88013号“樾季 SE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236613号“以季 宿 SE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27318号“36季 SEASON3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043403号“润园四季 SEASO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176909号“故事王 STORY MAN SEASON 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四已经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通知书已经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除养老院服务之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所涉及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经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养老院服务上已经获得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四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引证商标四经设计后易使相关公众认读为“润园四季 SEASON”。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G SEASON”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五各自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SEASON”的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饭店、动物寄养、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之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动物寄养、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饭店、动物寄养、餐馆、假日野营住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