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南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75633号“CNT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55043号“cntest.com”商标、第60377305号“CRTEST”商标、第16476538号“cTest及图”商标、第6358206号“西部网 cnwes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待审状态。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用于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该商标已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CNTest”,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中含“CN”,为我国国名的缩写,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