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普洱澜沧古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海豚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75258号“茶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42274号“茶里妈妈”商标、第44833696号“茶档妈妈”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按照本案的近似判定标准,二引证商标也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二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侧面说明申请商标同二引证商标不近似,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该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蜜饯;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果蜜饯”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茶妈妈”,该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