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南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度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58725号“CNTe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439986号“C.NES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无效。申请商标与第8654731号“cntest.com”商标、第16476539号“cTest及图”商标、第3840502号“CNTES”商标、第15981116号“CNTES”商标、第19891254号“高速行 CNTE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在含义、构成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含义,用于指定服务上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且,该商标已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电子字典”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USB闪存盘”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条形码读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CNTest”,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该标志中含“CN”,为我国国名的缩写,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