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敏思
委托代理人:广东鹦鹉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8001539号“深烧食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96723号、第32695938号商标分别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187056号、商评字[2021]第0000187054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裁定现已生效,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