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黔锦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99276号“烯视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8051号“雷春来 LEI CHUN LAI及图”商标、第56179401号图形商标、第946136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用在所申请注册的商品上,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烯视力及图”,该标志中含“烯”是一种有机化合物,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