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蛮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149796号“碧蓝 平行天际 AZUR WELK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4399652号“碧蓝航线及图”商标、第24959995号“碧蓝航线”商标、第42873575号“碧蓝水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属于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权利人主体名称相同,但地址不同,不属于同一主体。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碧蓝”,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服务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