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24512号“GNZJ”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NZJ 41324512

阅读:19416 2022-09-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优畅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8日对第41324512号“GNZJ”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且不以使用为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优畅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8日对第41324512号“GNZJ”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且不以使用为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GNZJ”是对申请人“公牛智家”商标的恶意摹仿、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第33538350号“GONGNIU”商标、第33533425号“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申请人的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先后于2006、2011年被认定为在“电器插头(触点);插座;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第7204104号“BULL公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于2018年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引证商标三、四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会淡化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给申请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被申请人知晓“公牛”品牌,在此情况下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性,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依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公牛公司简介、守法经营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2、公司企业、品牌、法人代表、产品销量获得的荣誉证书及参与插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证明;3、引证商标三、四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及获得的荣誉;4、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5、2013-2016年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6、2013-2016年商品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部分经销商名单;7、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8、2013-2016年产值、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审计报告;9、2013-2016年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10、2013-2016年广告费用支出情况审计报告;11、2006-2019年度审计报告;12、异议决定、无效裁定、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决定处罚;13、公牛公司从事慈善活动的记录;14、公牛公司国内商标申请和注册统计表;15、公牛集团许可慈溪公司使用第9类商标的许可协议及引证商标三、四商标许可使用备案;16、被申请人及沙孝丞注册商标信息;17、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工商档案;18、第702647号商标转让信息;19、被申请人受让第702647号商标的电风扇商品售卖信息;20、(2019)浙02民初1293号在先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公牛智能新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8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梳妆台;镜子(玻璃镜);软垫”等商品上。2021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名义经过变更,变为深圳市优畅电器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二由申请人于2018年9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其初审公告日均为2019年2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

  3、引证商标三、四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座、电开关等商品上。

  4、我局在商评字[2011]第11191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确认申请人第942664号“公牛 GONGNIU及图”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三)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5、商标驰字[2018]105号文件确认申请人第7204104号“公牛 BULL及图”商标(即本案引证商标四)在第9类“电开关;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熟知。

  6、经查询,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包括“公牛”、“GNZJ”、“公牛智家”、“SHATIDER”、“智慧公牛”等商标在内的114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所列证据在案佐证。

  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因此,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文字“GNZJ”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文字“GONGNIU”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由我局查明事实4、5可知,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四经宣传使用在插座、插头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非类似商品上扩大对已注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保护应以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为前提。混淆、误导可能性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程度,引证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各自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较大,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混淆误认,虽引证商标三、四具较高知名度,一般公众亦不致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相联系而损害其利益。因此,对于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该条款涉及的是禁止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五、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1324512号“GNZJ”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GNZJ 413245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73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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