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海燕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3147号“轻骑风QINGQI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2091号“轻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呼叫、含义及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判为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轻骑风”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文字“轻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