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傅文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56551号“土家生态TU JIA SHENG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6241号“土家酱香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69206号“土家掉渣饼”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666426号“土家酱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06319号“土家山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36736号“土家 食季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717706A号“土家铺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083228号“土家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508537号“土家诗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不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特殊设计,独具创新风格,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使消费者误认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已有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宣传及广泛使用,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获得了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指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汉字“土家生态”、对应汉语拼音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生态”,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且该标识含“土家”,“土家族”为我国少数民族,申请商标整体未产生其他显著含义,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