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宝联珠宝标准与信息技术促进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天彦昊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84500号“宝联MJS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59329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手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相关介绍、章程及深圳市民政局批复;
2、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指向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3、《GB/T31912-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饰品标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5、《深圳市地方标准》;
6、《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标准》;
7、《团体标准》;
8、申请人从事鉴证咨询、研究和技术服务等服务的相关发票;
9、2019“世界标准日”宣传委托合同、发票、ISO/TC174会议方案、指南和现场图片;
10、宝联国际标准化会议策划服务合同书;
11、申请人2016-2020年期间举办的各项会议图片;
12、相关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和关联性,证明力弱,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手表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主要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坚持其主要理由及请求。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31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铂(金属)等商品上。2018年11月20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经续展在专用权期限内。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手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2、据1、2仅表明申请人业务范围包括珠宝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信息项目研究、交流、合作、推广;提供国内外黄金珠宝行业标准化等相关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申请人为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的秘书处名称。其中百度网页2017年6月15日的相关文章不在复审期间,也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商品。证据3-8中相关行业标准文件也仅表明贵金属及珠宝玉石饰品企业标准联盟参与了首饰镶嵌牢固度测试方法、贵金属镶嵌饰品技术要求、珠宝行业经营范围规范、贵金属饰品硬度测试方法等行业标准的起草,并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商品。证据9为申请人提供鉴证咨询服务的发票,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使用。证据9、10为申请人承办会议及委托他人策划会议的资料,证据11会议照片、12表明媒体报道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商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手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手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