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声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0719号“KAVANA 5G 智慧电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530460号“KATANA”商标、国际注册第1125752号“KAVANGA”商标、第47568912号“KAWANA”商标、第29252369号“KAVAN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在其他类别上有“KAVANA 5G 智慧电台”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