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益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22446号“益宏科技 YIHONG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081990号“宏益 GRAND ESTATE”商标、第3457411号“宏益”商标、第13960443号“宏益 HONYI”商标、第12273263号“宏益”商标、第9692972号“远合 YH”商标、第30368897号图形商标、第16681558号“恩豪魅力珠宝 YANHOCHARMJEWEL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构成要素、呼叫上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