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金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8326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971564号“国台 国礼 酒”商标、第8335519号“景芝酒业及图”商标、第6384181号“景丰及图”商标、第25970690号“杜小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以图形注册,是申请人精心构想的商标,具有其他含义,在整体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有独特的含义。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识别为图形化设计的“国礼”及图形,“国礼”为国家领导人代表国家互赠的礼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