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衡天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8679号“橄榄精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关联公司青岛托雷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在先注册了第32497147号“橄榄精灵”商标和第35138487号“橄榄精灵LAOLIVELF”商标。申请商标创意源于前述“橄榄精灵”系列商标,并未损害任何人在先权益。申请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第37782867号“橄榄精灵”商标已经在第29类相关商品上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青岛托雷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举证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