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衡天泽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734594号“双尖橄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在先注册了第49754720号“双尖橄榄及图”商标,申请人第59389465号“双尖橄榄”商标也已经通过实质审查,进行了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商标是对前述商标的自然延伸,并未损害任何人的在先权益。申请商标中的图形具有特定的寓意,申请人对该图形享有著作权,该图形与红十字标志明显不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多件商标中均含有本案申请商标的图形,根据商标审查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青岛金欧利营销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及关联关系说明;举证商标信息;“双尖橄榄及图”商标部分使用和宣传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商标含“橄榄”,使用在“含食用橄榄油的调和油;纯天然橄榄油;食用特级初榨橄榄油;食用橄榄油;橄榄油”以外的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