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七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鲁晓平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42631046号“WPBIR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注册使用在先的第1537544号“啄木鸟”商标、第14479830号“啄木鸟”商标、第1577445号“啄木鸟及图”商标、第3170091号图形商标、第3512096号图形商标、第5293929号“啄木鸟TUCANO及图”商标、第4966718号“PICCHIO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注册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模仿和抄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宗教服装;服装绶带;浴帽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围巾;游泳衣;帽;鞋;服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相关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宗教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争议商标图形部分所指事物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啄木鸟”,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但其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均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商标,双方商标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上述规定调整范围。申请人该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它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