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08122号“父亲的水稻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父亲的水稻田 41908122

阅读:173340 2022-09-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稻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韶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1908122号“父亲的水稻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17330267号“父亲的水稻田DADDY'S …

  申请人:杭州稻田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韶水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对第41908122号“父亲的水稻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17330267号“父亲的水稻田DADDY'S PADDY及图”商标、第17330487号“父亲的水稻田DADDY'S PADDY及图”商标、第17330585号“父亲的水稻田DADDY'S PADDY及图”商标、第17330739号“父亲的水稻田DADDY'S PADDY及图”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会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宣传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分析;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广告;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市场营销;广告宣传本的出版服务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第30类茶等商品、第31类谷(谷类)等商品、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茶、谷(谷类)、米酒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其分别使用在各自核定商品或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

本文《关于第41908122号“父亲的水稻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父亲的水稻田 419081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6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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