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858476H号“META SYSTE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TA SYSTEM及图 G858476H

阅读:31469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达系统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58476H号“META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156号决定,于2022年04…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达系统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58476H号“META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15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配电台(电气);电气和电子报警系统;进入控制和报警监控系统;配电台(电气);车辆跟踪设备”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科技企业,活跃于电动汽车、远程信息处理和安全(警报)行业,是移动连接领域最先进的意大利工业企业,尤其是在汽车自动驾驶领域。申请人在有关车辆跟踪和追踪领域车辆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评估服务方面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商品和服务的配套提供是申请人所在行业的优势。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远致富海和中国联盟是申请人的四大股东。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及光盘):

  1、申请人与重庆隆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往来发票;

  2、申请人产品图片、产品安装手册;

  3、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宣传册、厂房照片;

  4、申请人的新闻报道;

  5、申请人委托中国公司加工“META SYSTEM”品牌产品的发票;

  6、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参加展会的合同及发票、照片等;

  7、申请人授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8、经公证认证的销售发票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了撤三程序中的证据,故我局不再罗列。

  针对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据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部分未提交原件或并未经过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具有关联性。部分证据的形成日期并非指定期间。故,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中国领土延伸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警笛;测量设备”等商品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5年4月15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在“警笛;测量设备”等全部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7是申请人授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1是其与重庆隆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往来发票,证据5为申请人委托中国公司加工“META SYSTEM”品牌产品的发票,上述证据中体现的均为锂电池、车辆跟踪设备、线缆、电气元件等商品,证据8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限内的销售发票中体现了电子报警系统、集成电路、控制板等商品,上述证据在发票抬头处均有“META SYSTEM”商标。证据2为产品图片、产品安装手册,证据3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宣传册、厂房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为图片资料。证据6的参展合同及发票是对申请人的宣传报道资料。结合申请人上述所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报警器、电池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配电台(电气);电气和电子报警系统;配电台(电气);车辆跟踪设备;用于远程控制信号的电动仪器;电气控制设备;蓄电池;用于全球定位系统(GPS)的设备;配电台(电气);不间断电源;电信设备;发射站(电信);发报机组(电信);架空天线;电气控制设备;卫星导航设备;车辆导航设备(车载计算机);集成电路;转换器;配电台(电气);防盗和报警驱动和控制装置;控制板(电气);调制解调器;配电盘(电气);闸盒(电气);传感器;警笛;变电器;电子信号发射器;进入控制和报警监控系统;用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定位和跟踪装设备;用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导航设备;用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的计算机软件;车辆跟踪设备;远程信息处理设备;信号接收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中并未体现“进入控制和报警监控系统;加速表;测量仪器和设备;扩音器;高频设备;光学用具及仪器;用于远程控制信号的电动仪器;用于控制车辆速度的设备;计时设备;非医用诊断设备;距离测量设备;磁性身份证;连续发电机组(电气);压力自动记录仪;温度指示器;速度计;停车收费机;无线电收音机;停车车位探测器;车辆驾驶和操纵模拟器;测量设备;非医用温度计;车辆恒温器”商品,且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上述商品并不类似,故复审商标在该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配电台(电气);电气和电子报警系统;配电台(电气);车辆跟踪设备;用于远程控制信号的电动仪器;电气控制设备;蓄电池;用于全球定位系统(GPS)的设备;配电台(电气);不间断电源;电信设备;发射站(电信);发报机组(电信);架空天线;电气控制设备;卫星导航设备;车辆导航设备(车载计算机);集成电路;转换器;配电台(电气);防盗和报警驱动和控制装置;控制板(电气);调制解调器;配电盘(电气);闸盒(电气);传感器;警笛;变电器;电子信号发射器;进入控制和报警监控系统;用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定位和跟踪装设备;用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导航设备;用于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的计算机软件;车辆跟踪设备;远程信息处理设备;信号接收器”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进入控制和报警监控系统;加速表;测量仪器和设备;扩音器;高频设备;光学用具及仪器;用于远程控制信号的电动仪器;用于控制车辆速度的设备;计时设备;非医用诊断设备;距离测量设备;磁性身份证;连续发电机组(电气);压力自动记录仪;温度指示器;速度计;停车收费机;无线电收音机;停车车位探测器;车辆驾驶和操纵模拟器;测量设备;非医用温度计;车辆恒温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858476H号“META SYSTE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TA SYSTEM及图 G858476H》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5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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