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858476H号“META SYSTE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TA SYSTEM及图 G858476H

阅读:129104 2022-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达系统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58476H号“META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156号决定,于2022年0…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达系统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科迪克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58476H号“META SYSTE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2156号决定,于2022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科学和工艺技术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研究和设计服务;科学和工艺技术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研究和设计服务;工业分析和研究服务;有关车辆保险、交通管理、被盗车辆找回、电子紧急呼叫、公路收费站、事故管理、车队管理和车辆技术控制领域车辆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评估;有关车辆跟踪和追踪领域车辆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评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领先的科技企业,活跃于电动汽车、远程信息处理和安全(警报)行业,是移动连接领域最先进的意大利工业企业,尤其是在汽车自动驾驶领域。申请人在有关车辆跟踪和追踪领域车辆数据的采集、分析和评估服务方面也一直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商品和服务的配套提供是申请人所在行业的优势。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港荣投资发展集团、远致富海和中国联盟是申请人的四大股东。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页及光盘):

  1、申请人与重庆隆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往来发票;

  2、申请人产品图片、产品安装手册;

  3、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宣传册、厂房照片;

  4、申请人的新闻报道;

  5、申请人委托中国公司加工“META SYSTEM”品牌产品的发票;

  6、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参加展会的合同及发票、照片等;

  7、申请人授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授权书;

  8、经公证认证的销售发票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了撤三程序中的证据,故我局不再罗列。

  针对申请人的理由及证据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部分未提交原件或并未经过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具有关联性。部分证据的形成日期并非指定期间。故,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0月30日向商标局提出中国领土延伸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科学和工艺技术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研究和设计服务”上等。商标权专用期至2025年4月15日。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审理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23日至2021年8月22日)在“科学和工艺技术服务以及与之有关的研究和设计服务”等全部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1其与重庆隆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往来发票,证据5为申请人委托中国公司加工“META SYSTEM”品牌产品的发票,上述证据中体现的均为锂电池、车辆跟踪设备、线缆等商品,证据8的销售发票中体现的是电子报警系统、集成电路、控制板等商品,上述发票证据并未体现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2为产品图片、产品安装手册,证据3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宣传册、厂房照片等证据均为图片证据,且模糊不清,亦不是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证据4为新闻媒体对申请人的相关报道,该证据仅为对申请人的介绍,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6的参展合同及发票仅为宣传报道资料,是对申请人企业的相关宣传,并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7是申请人授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美达电器(重庆)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虽然申请人称其所提供的服务与商品是配套使用,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为商品上的使用,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结合申请人全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858476H号“META SYSTE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ETA SYSTEM及图 G858476H》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5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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